買屋簽約的時候,登記名義人不同,買方應備文件有哪些。
登記本人
1.身分證正本+正反面影印本一份。
2.一般印章。
3.房屋買賣定金收據正本+影印本一份(如果簽約之前已交付定金)。
4.簽約款支票或是現金(通常是買賣價款一成,或是一部份以現金簽約,
另外約定時間補足其他簽約款項,例如:現金十萬簽約,約定三天之內補足簽約款差額)。
5.財力證明(非必需文件,買屋需要辦理銀行貸款時才需要)。
常見的財力證明文件有以下2種:
1.扣繳憑單影印本。
2.薪轉存褶封面及內頁半年之內的資料(例如:民國100年12月申請房貸,
就請提供100年05月到100年12月的內容頁影本及帳號封面影本)。
以上2種文件,只要二擇一即可,可以交由代書轉交給銀行承辦,
或是自行交給申請貸款的銀行承辦行員。
登記他人(已成年,滿20歲)
登記名義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+一般印章。
登記未成年人(未滿20歲)
需由法定代理人(通常是父親以及母親二人)共同出面簽約,檢附全戶戶籍謄本,
除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之外,並同時辦理贈與稅申報。
登記公司法人
登記事項卡(或是抄錄本)、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、公司大小章。
外國人在台灣購買房地產
土地法第十八條(平等互惠原則):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,
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,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。
所以國外人士在台灣購買登記不動產,須秉持著二國之間平等互惠的原則,
平等互惠國家名冊,可以上「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」查詢
「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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